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行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小燕、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燕,元氏县国土资源局,高丽敏,李艮凤,张国朝,冯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终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燕,女,汉族,住元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元氏县常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征书,局长。原审第三人高丽敏(高立敏),女,汉族,住元氏县。原审第三人李艮凤,女,汉族,住元氏县。原审第三人张国朝,男,汉族,住元氏县。原审第三人冯国海,男,汉族,住元氏县。上诉人李小燕因房产证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本案中,第三人高丽敏于2002年8月7日将房屋赠与其父高风朝,元氏县房产管理局为高风朝办理了03××54号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6月30日高风朝与张国朝签订了房产买卖过户协议书和元氏县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元氏县房产管理局于2003年7月2日又为张国朝办理了03××29号房屋所有权证。元氏县房产管理局为高风朝办理的03××54号房屋所有权证为首次转移登记,为第三人张国朝办理的03××29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本院对于本案同时作出(2016)冀013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元氏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高丽敏(高立敏)颁发的0300700172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行为违法;二、确认元氏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艮凤丈夫高风朝颁发的0300700354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行为违法。同时认定本案涉案房产已被第三人张国朝善意取得。故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应当裁定驳回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小燕对元氏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张国朝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行为的起诉。李小燕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2017年5月13日,元氏县人民法法院(2016)冀013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对高丽敏、高风朝两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行为判决违法。本人不持异议。张国朝2003年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从县房产管理局为高凤朝颁发的0300700354房屋所有权证,此证县法院已判决登记行为违法。因此张国朝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基础来源登记行为是违法的。高丽敏、高风朝、张国朝、冯国海、三证一担保抵押也是一房多卖,都是为着元氏县物资协作公司二层六间办公房屋财产所争议。2001年初始元氏县海外联谊会将国有资产出具办证目的是为了抵押贷款偿还物资协作公司欠我个人借款和处理遗留问题。结果高风朝没有按保证书承诺,并于2011年病逝。上级主管领导海联会会长应负主要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张国朝03××29号房产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李小燕曾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高丽敏0300700172、高凤朝03007354房产证无效,撤销张国朝03××29号房产证,2015年11月30日,元氏县法院作出(2015)元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以被告举证不能证明其颁证行为合法为由,判决确认为高丽敏0300700172、高凤朝03007354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撤销为张国朝颁发的03××29号房产证。张国朝不服(2015)元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冀01行终64号行政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4月29日元氏县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李小燕以元氏县海外联谊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冀0132民初779号民事裁定,认为该案不应以海外联谊会为被告,驳回李小燕起诉。2016年7月12日李小燕以元氏县物资协作公司为被告,海外联谊会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房屋享有所有权。2、确认原告对被告办公楼第二层的六间房屋享有长期居住和使用权的约定有效。2016年10月11日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32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认为争议房屋物所有权转移是因为行政登记行为引起的,告知原告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产权问题,裁定驳回原告李小燕的起诉。2017年5月13日元氏县法院作出(2016)冀0132行初6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为高丽敏颁发03××72号房产证的行为违法,确认为李艮凤丈夫高凤朝颁发03××54号房产证的行为违法,对该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同日作出(2016)冀0132行初6号行政裁定,认定张国朝属善意取得房屋,驳回李小燕对元氏县房管局为第三人张国朝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行为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到借款抵押、赠与、房屋买卖转让等多层民事法律关系。决定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物权的关键在于物权基础行为,而物权基础行为属于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民事诉讼对物权基础行为有定论后,决定着行政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2016年10月11日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32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对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争议房屋所有权问题未进行判决确认,李小燕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在此情况下,原审行政诉讼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和裁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另,原审出现(2016)冀0132行初6号行政判决和(2016)冀0132行初6号行政裁定案号相同,原审法院应对此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行初6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