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春雨与被告吴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雨,吴大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850号原告:宋春雨,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被告:吴大春,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宋春雨与被告吴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在答辩期间,原告宋春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春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朝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