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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春雨与被告吴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雨,吴大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850号原告:宋春雨,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被告:吴大春,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宋春雨与被告吴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在答辩期间,原告宋春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春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朝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