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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俊琪、黄春苗、刘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杨俊琪,黄春苗,刘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住所地:闻喜县。代表人蔡庆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林,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杨俊琪,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黄春苗,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秀珍,女,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俊琪、黄春苗、刘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俊琪、黄春苗、刘秀珍银行存款99974.3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