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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邱建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建洁,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02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O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建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建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7时许,因被害人赵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川区搭建帐篷时占用了被告人邱建洁家的土地,邱建洁的父亲邱某前来收费时与赵某的妻子廖某发生口角。邱某回家将其被人辱骂的事告知了邱建洁,邱建洁遂来到现场与赵某等人发生纠纷,赵某用拳头殴打邱建洁的脸部,邱建洁将赵某打倒在地进行,并捡一根树枝对赵某进行殴打。后邱建洁持树枝追打廖某,赵某见状再次与邱建洁扭打,后二人被劝开。案发后,邱建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邱建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邱建洁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赵某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赵某的谅解。前述事实,被告人邱建洁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赵小林的陈述,证人邱某、廖某、张某、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邱建洁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建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建洁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建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建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欣人民陪审员  李继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