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7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904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华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904号原告: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东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卢福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华兵,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物业公司)与被告潘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和信物业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和信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信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信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和信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梦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