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长亮、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亮,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381号申请人:李长亮,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东庄子村人,住。被申请人: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高卜纸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吉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长亮诉被申请人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长亮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长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其院内的丙烯酰胺储罐一个,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查封期间由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语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