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现红、刘祥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现红,刘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异37号案外人:张建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曾现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祥云,女,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现红与被执行人刘祥云债务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建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张建军撤回执行异议请求。审 判 长 盛海玲人民陪审员 杜纪国人民陪审员 朱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友奎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