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邱守让、孟德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守让,孟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43号申请人邱守让,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棣新四路2-1号。被执行人孟德志,男,1963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邱守让与孟德志(2016)鲁1623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76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孟德志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且没有车辆、房屋土地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孟德志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