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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润金玫瑰园业主委员会与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足区棠香街道红星社区润金玫瑰园业主委员会,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109号原告:大足区棠香街道红星社区润金玫瑰园业主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文昌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4211390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村8组。法定代表人:薛太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区棠香街道红星社区润金玫瑰园业主委员会诉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大足区棠香街道红星社区润金玫瑰园业主委员会负担20元。审 判 长  朱永强审 判 员  彭 文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