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恢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雨与西安创造工房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西安创造工房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677号申请执行人王雨,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创造工房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雨与被执行人西安创造工房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创造工房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雨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雨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0)雁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67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赟打印:刘赟校对:李涛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