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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傲、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余傲,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98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傲,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东方广场1112(入驻深圳市华易联合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法定代表人:谢枝。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寿慰,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假山村*组假山头*号。经营者:康太军,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傲、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还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江平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