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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超华与余桂华高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超华,余桂华,高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83号申请人余超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余桂华,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高剑,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余超华与被申请人余桂华、高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余桂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大道xxx号x单元xxx住房【权证号:(306)房地证2005字第02xxx号,权利人:高剑】。申请人余超华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超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余超华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力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