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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保334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莲都区太平乡下土夭村29号,组织机构代码:92331102MA28JETH3J。法定代表人潘孝莲。被执行人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组织机构代码:93113326092812267F。法定代表人倪志平。本院于二〇一七年月日作出(2017)浙1102执保334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冻结被告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耀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