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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郑宜武、周剑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宜武,周剑伟,潘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建彪,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毛苏荣,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邹宗科,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徐群飞,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潘是富与周建彪、毛苏荣、邹宗科、徐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建彪、毛苏荣、邹宗科、徐群飞偿还借款本息117.6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384元,申请执行费14,16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以(2016)赣1103民初16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宗科、徐群飞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将军庙D7#楼501号的房产。因被执行人邹宗科、徐群飞申请自行变卖该房产,申请执行人潘是富同意不经拍卖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邹宗科、徐群飞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将军庙D7#楼501号(房产证号:31××92)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