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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孟会明与陈会颖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会明,陈会颖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2908号原告孟会明,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会颖,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孟会明诉被告陈会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会颖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会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包括更换窗户的材料费、人工费、误工费和交通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住在三楼,被告住在四楼。2016年3月,原告发现客厅窗户处从楼上开始漏水,遂联系物业及居委会人员解决漏水问题。经查看,发现是被告对客厅窗户处进行了改造,将暖气镶在了墙体内导致的漏水。因漏水导致原告家的窗户框被水浸泡严重变形,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被告陈会颖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孟会明是北京市延庆区双路小区XX室业主,被告陈会颖是XX室业主,原告住三楼,被告住原告楼上。2016年3月中旬许,原告发现客厅南侧窗户正上方漏水,遂找到物业查看。物业答复称是被告家中暖气改造导致暖气漏水,被告将暖气镶到了墙体里。原告本人也曾到被告家中查看,发现被告家的墙体也处于潮湿状态。经与被告协商,被告给原告客厅南侧窗户附近的墙体刮了腻子,进行了维修。原告当时向被告提出窗户被水浸泡后变形,需要修理,但被告称等墙体干了之后给原告维修窗户。此后,被告一直未给予维修。经本院现场勘查,原告家受损的窗户是双层塑钢窗,规格为1.7×1.7米,并有三面包了实木窗套(单套),窗户玻璃上有明显水迹,窗框严重变形,导致窗户推拉困难。经本院向建材市场调查,双层塑钢窗每平方米市场价为220元(包括窗框和人工费),实木窗套(双套)每米200元-300元不等(包工包料)。被告陈会颖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孟会明提交的现场照片、录音刻录光盘及本院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陈会颖家中漏水,将原告家中客厅窗户和窗框浸泡变形,无法推拉。本院根据向建材市场调查情况,双层塑钢窗每平方米市场价为220元(包括窗框和人工费),原告家中窗户经测量为2.89平方米,共计636元;实木窗套(双套)每米200元-300元不等(包工包料),原告家窗套为单套,本院按照每米100元计算,三面窗套长为5.1米,共计510元。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属于诉讼成本,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会颖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孟会明双层塑钢窗及窗套(单套)损失共计一千一百四十六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陈会颖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陈会颖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红颖人民陪审员  王自生人民陪审员  高鹏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