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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780号原告李海波,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铁路职工,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杜小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臧秀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海波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1元,减半收取49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冯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