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8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靳波与杨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波,杨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153号原告:靳波,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芳,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壹,男,1995年6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住所地高平市育英街92号。法定代表人:张远斌,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萍,女,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职工。原告靳波与被告杨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靳波于2017年8月2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靳波负担。审判员  吴玲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邓文婷书记员苏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