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清贤与张玉庆、杨恒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贤,张玉庆,杨恒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清贤,女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工业头道街5栋7单元702室。被执行人:张玉庆,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A7栋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杨恒江,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37号。本院在执行王清贤申请执行张玉庆、杨恒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08)外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张玉庆、杨恒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被执行人杨恒江存款3195元,尚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查封被执行人杨恒江所有的车辆一台,但并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玉庆、杨恒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张玉庆、杨恒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