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辖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辖86号 原告:李某,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王某,女,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相恋,于2007年农历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盐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书,××××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薛锜。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双方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婚后原、被告夫妻矛盾不断,经多次沟通仍毫无改观。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之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育费用。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该院工作人员,为便于此案公正审理,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审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葛丹峰 审判员 徐春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成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