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执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滨州市天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沾化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天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沾化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保241号申请人:滨州市天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如杰,总经理。被申请人:沾化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LAMMuiShau,总经理。申请人滨州市天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沾化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MD79**号车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市天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MD79**号车辆予以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