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凯峰、付宏锁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峰,赵文耕,付宏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203号申请人赵凯峰,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申请人赵文耕,男,34岁,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付宏锁,男,33岁,汉族,陕西省岐山县青化镇焦六村一组农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赵凯峰称:2017年7月15日1时5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G6高速出京方向西三旗桥迤北处,被申请人付宏锁驾驶赵文耕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号为×××)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G6高速出京方向西三旗桥迤北处时,将在高速道路进行养护的赵凯峰撞出。造成申请人赵凯峰受伤。事故后付宏锁弃车逃离现场,于2017年7月17日付宏锁到沙河大队投案自首。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申请人赵凯峰无责任,被申请人付宏锁负事故全部责任。现申请人准备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该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由于情势紧迫,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现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赵文耕、付宏锁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号为×××)的车辆。申请人赵凯峰已提供五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文耕、付宏锁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号为×××)的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