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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羊义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羊义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315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女,生于1995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羊义海,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羊义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永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