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6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183号原告:西安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办。法定代表人:李耀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宇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引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62元,退还原告西安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翟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