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树生与罗盛建、罗长生、黄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生,罗盛建,罗长生,黄带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598号原告:黄树生,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盛建,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罗长生,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黄带连,女,1967年7月4日出生。原告黄树生与被告罗盛建、罗长生、黄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树生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树生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7.5元,由原告黄树生负担。审判员 陈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