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卫国、刘健与李国生、张玉萍邻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国,刘健,张玉萍,李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健,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萍,女,汉族,1977年0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国生,男,汉族,1974年0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国、刘健与被执行人李国生、张玉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民终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国生、张玉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卫国、刘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拆除在申请执行人窗户边上的空调外挂机,另外安装空调外挂机距离不得小于申请执行人窗户3米。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国生、张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在申请执行人窗户边上的空调外挂机,另外安装空调外挂机距离不得小于申请执行人窗户3米,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生、张玉萍于2017年8月15日自行将在申请执行人李卫国、刘健窗户边上的空调外挂机拆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民终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