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钢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825号原告:王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恒,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钢诉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6元,减半收取4968元,由原告王钢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