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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东,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345号原告:张建东,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436号。法定代表人:李再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建东诉被告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建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东承担。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