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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11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何某给付经济帮助费6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庆村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3300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