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峨眉山宏源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宏源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宏源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双福镇露华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朱信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龙门乡红星村。法定代表人:吴运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峨眉山宏源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与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宏源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1121173.3元。经查明被执行有款项152769元,已被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兑付给申请人,现该案还有执行款968404.3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99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