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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1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晓渝申请执行何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渝,何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渝,男,生于1981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何香,女,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油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本金35000元(未含诉讼费及迟延履行金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油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