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席坤、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坤,张军,李荣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席坤,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李荣静,女,回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蚌埠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蚌仲裁字第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军、李荣静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76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