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潘冬梅与朱伟、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冬梅,朱伟,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潘冬梅,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朱伟,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幸福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朱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孙传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冬梅与被执行人朱伟、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一辆汽车,本院已依法对其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没有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6执84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