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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赵德荣、陈延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荣,陈延起,方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493号申请人:赵德荣,男,193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陈延起,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大田集镇陈胡同行政村陈胡同村***号.被申请人:方远,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申请人赵德荣与被申请人陈延起、方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德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延起驾驶的晋B×××××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赵德荣并提供案外人赵向红所有的定陶鑫源北区中央新城商品房15号楼3单元101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延起驾驶的晋B×××××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存放在法院指定地点。查封申请人赵德荣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赵向红所有的定陶鑫源北区中央新城商品房15号楼3单元101号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赵德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香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