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61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江合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江合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巨明,徐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61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349995-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河街54号。法定代表人施锡昌。被执行人浙江合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01858-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巨明。被执行人王巨明,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茹英,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杭萧执民字第616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巨明、徐茹英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水城1幢3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93.3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37.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4日,竞买人屠慧琴以587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巨明、徐茹英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水城1幢3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93.3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37.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1013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3)第002580号,内容详见苏大新房估字HZ(2017)第DX05-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屠慧琴(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屠慧琴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屠慧琴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