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新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新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终43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新光,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大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章贡区,住章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申德萍,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新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6)赣07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新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罗新光编造合伙投标赣州市第九中学土地平整项目,并将保证金转至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委托该公司进行投标的理由,骗得被害人郭某、孔某出资共计人民币72万元。后罗新光将所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等。项目招标结束后,罗新光谎称能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向已中标的赣州市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标,并编造虚假银行账户余额信息及与中标公司负责人潘某的短信聊天信息,骗得二被害人再出资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后罗新光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罗新光被公安民警抓获。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郭某、孔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潘某、邱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AG亚游网站截图、投标人签到表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材料,以及被告人罗新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新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新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罗新光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00元返还被害人郭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0元返还被害人孔某。罗新光上诉提出:1、本案所涉72万元是民间借贷,不是诈骗;2、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罗新光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公诉机关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并且来源合法,业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罗新光以虚构准备投标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等,造成资金全部损失,明显具有非占有的目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罗新光及其辩护人就本案定性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判决鉴于罗新光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拒不认罪、退赃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对其判处的刑罚属罪责刑相当。因此,罗新光要求再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育审 判 员 刘廷轩代理审判员 黄丽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