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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与张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张文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882号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62228522X。法定代表人:乔文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文会,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诉张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保全费338元,由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