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与张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张文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882号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62228522X。法定代表人:乔文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文会,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诉张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保全费338元,由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