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侯金城、崔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侯金城,崔国良,孟文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208号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赵家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5576574051。:李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被告:侯金城,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崔国良,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孟文新,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崔国良、候金城、孟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文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孟文新的起诉。审判员  顾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