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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华与刘波、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安得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刘波,四川安得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生于1963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波,男,生于1971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四川安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城南购物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龙廷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开发区奎阁大道石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龙承军,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波、四川安得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溪信用社就“安得·龙城名都”项目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安得·龙城名都”项目预售、销售房屋的全部收入款项要存入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溪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粟宇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