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洪宪轩、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宪轩,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洪宪轩,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被执行人: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1521号。机构代码:6745214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宪轩与被执行人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78688.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