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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郑殷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郑殷茂,查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3543-1。负责人:程宏,该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殷茂,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查振花,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殷茂、查振花银行账户存款339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