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荣卫与刘宗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卫,刘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卫,男,汉族,1966年1月6日,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刘宗超,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申请执行人张荣卫与被执行人刘宗超盗窃退赔一案,本院的(2017)粤0703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等职能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