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与肖国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肖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7号。代表人:赵子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肖国华,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与肖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453.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因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