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鲁能谦泰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鲁能谦泰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财保7号申请人: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68号。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坚,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湘宁,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鲁能谦泰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苏宁慧谷中心E08-1幢2212-2213室。法定代表人:王荣政。申请人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鲁能谦泰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鲁能谦泰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以内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