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薛某戊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薛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被执行人薛某乙。被执行人薛某丙。被执行人薛某丁。被执行人薛某戊。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薛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的房屋通过盘锦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双台子分中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薛某甲,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46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