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北姓与张建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北姓,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779号申请执行人胡北姓(又名胡百姓),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