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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傅建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616号罪犯傅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傅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42号刑事判决,认定傅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2个。本院认为,罪犯傅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