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候端军、袁成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端军,袁成侦,吴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候端军,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袁成侦,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吴成梅,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成梅的存款36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