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彬彬与田晓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彬,田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彬彬,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兰岭乡新立村,系该村村民,身份证号:2303041985********。被执行人:田晓新,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鼎盛家园,系滴道区建设局工人,身份证号:2303021983********。刘彬彬申请执行田晓新离婚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20日作出的(2011)滴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彬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滴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君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