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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8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86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莱州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任新章,董事长。电话:0535-221****。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古城街**号。负责人:卢金盛,行长。电话:0535-221****。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4869-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古城街88号的房产一处,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486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古城街88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