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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陆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女,汉族,1981年9月19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谢某,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谢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吉0323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谢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公众号“”